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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紧急采购备案管理两种情形无需监管部门审
 
规范紧急采购备案管理两种情形无需监管部门审核
 
山东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政府紧急采购项目完成后有关信息备案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20〕12号),要求省级各采购单位在采购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备案疫情防控紧急采购的采购内容、进口产品、采购金额、资金来源等信息。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印发《通知》主要是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政府紧急采购活动。
《通知》明确要求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启疫情防控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采购绿色通道的通知》(鲁财采〔2020〕2号),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绿色通道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紧急采购项目,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备案有关采购信息,主要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内容、进口产品、采购金额、资金来源等。
对于拟使用现有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的项目,补充生成采购计划,关联相关指标后,直接备案采购合同即可完成,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如果指标品目与实际采购品目不同,需跨二级品目调整的,需要先将指标按照规定调整一致。如果是在二级品目以内调整的,采购人可在备案时自行选择新品目,无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