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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
 
关于修订《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规范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加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结合国家最新政策和我省征管工作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修订并印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税〔2020〕17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修订过程

文件修订过程中,我们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部门进行了充分协商,并书面征求了有关市的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后,提请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26条,比原办法减少3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1.删除有关“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的内容。

第二章 征缴

2.增加“供水工程建设中同时涉及工业用水和公益性用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工业用水比例确定计征数额”的内容。

3.将减免政策中的“公益性工程项目”修改为“公益性非营利项目”;明确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4.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

5.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 类‘非税收入’04 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6项‘水利行政事业性收入’09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6.增加“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得截留、占压拖延上缴”的内容。

第三章 使用管理

7.将“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的恢复治理工程建设”的内容,修改为“水土保持补偿费可主要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支持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的恢复治理工程建设以及水土流失监督管理

8.增加“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的内容;将“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批复下达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目的”修改为“财政部门应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批复下达水土保持补偿支出预算。其中,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

9.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资金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修改为“水土保持补偿支出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