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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征求《关于保障人工湿地水质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征求《关于保障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环境效益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加强人工湿地监管,规范人工湿地建设运维,充分释放人工湿地在改善区域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综合效能,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关于保障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环境效益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78日。

联系人:邓杰,5179817551798164(传真)

箱:sdshbtlyc@shandong.cn

附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保障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环境效益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3628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保障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环境效益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文件精神,加强人工湿地监管,规范人工湿地建设运维,充分释放人工湿地在改善区域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综合效能,制定指导意见如下。

一、规范人工湿地建设管理

人工湿地应严格按照基本程序进行建设,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遵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设计过程应符合《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技术指南》(环办水体函〔2021173号)、《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21)等国家有关标准,充分考虑进水水质状况,衔接受纳水体水质目标;施工单位资质、技术、劳动安全、卫生、消防和水利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的人工湿地,建设单位可对其承担的水质净化任务进行论证。仍存在重要水质净化任务但出现功能退化的人工湿地,经进一步论证具备修复可行性的,应及时开展修复改造;确无法修复以及无需承担水质净化任务的,可不再作为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管理,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对原人工湿地建设用地进行处置。

二、加强人工湿地日常运维

人工湿地,应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其日常运行维护保障,或委托、指定专业机构实施,确保人工湿地充分发挥水质净化效果,实现多方面综合效益。具体应重点关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人工湿地系统检查。采用周期性分区方式检查人工湿地引排水系统,重点检查引水系统沿线是否存在明漏或地面塌陷情况,井盖、标志装置、阀门、设施井等管网附件是否缺损,以及管道周围环境是否发生变化,或存在其他影响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定期检查人工湿地集布水系统,对系统内的杂物和积泥进行清理,保障布水均匀;检查管道、渠道等是否存在破损、腐蚀情况,做好管道阀门的除锈、除垢、润滑及防腐工作,确保管道通畅,阀门、闸门运行正常,避免出现漏水现象;采用分区定期排空方式排出潜流人工湿地脱落的生物膜及淤泥,并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中有关规定,对排空淤泥进行妥善处理。定期检查人工湿地主体构筑物、围护结构和跌水堰等,对发现的裂缝、沉降、漏水和腐蚀等问题进行修复。

二是潜流湿地填料维护定期查看潜流人工湿地填料层,若出现表面漫流现象,应在分析确定原因后,参照《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技术指南》视情采取加大进水流量、分区间歇排空、干湿交替运行、翻松或更换填料等整治措施;其中,更换填料施工,应注意防止对湿地管道设施造成损坏,更换下来的填料应优先考虑交由资源回收公司处置,或按照一般固废进行处理。若出现填料沉降现象,应视必要性及时补充填料至设计高程,确保人工湿地正常运转。

三是人工湿地植物管护。参照《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287)中有关规定,定期检查人工湿地植物长势,做好记录分析,视需开展补植;按照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原则,优先采取物理、生物办法防治植物病虫害,尽量减少化学农药使用;组织对湿地内泛滥水绵进行清理,视情通过抬高水位、人工拔除等方式抑制杂草生长;结合生长状况和时段需求,开展植物修剪或收割,并对收割下来的植物予以妥善处置,严禁在湿地内进行焚烧;做好秋冬季节植物防冻及消防应对措施,及时清理枯枝落叶,防止腐烂后影响出水水质。

四是低温条件下运行保障。冬季低温期间,在保障消防安全、不造成水质恶化的前提下,应科学采取将收割下来的植物就地覆盖、抬高水位形成冰盖、覆盖塑料薄膜或搭建塑料温室大棚等保温措施,确保人工湿地床内水温不低于4,有效维持水质净化效果。

五是人工湿地水质监测。定期开展人工湿地进水、出水口水质监测,条件允许的,可在相应位置建设在线监测设施,并鼓励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线监测设施的施工及质量验收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已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人工湿地,应保障其稳定运行,并每日记录监测数据;未安装的,每月应至少组织开展2次人工监测,监测结果纳入人工湿地管理档案。

三、完善人工湿地运维监管机制

人工湿地运维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编制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手册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修订;要以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应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为重点,加强对人工湿地运行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相关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处理工艺,了解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要求及技术指标;要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电气、仪表和机械设备的管护台帐,定期填写生产运行记录,如实反映人工湿地设施、设备、工艺及生产运行情况和进出水水质状况。

人工湿地建设单位可采取实施EOD模式、纳入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进行水资源交易、争取列入市县政府财政预算等方式,筹措落实人工湿地建设、运维资金。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对辖区内人工湿地运行状况和水质净化效果进行现场核查。

四、开展人工湿地效益评价

各市应高度重视人工湿地环境效益转化,尽快制定出台本辖区人工湿地环境效益评价的具体办法。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每半年组织对辖区内人工湿地环境效益开展一次评价,评价要点包括出水达标率、主要污染物(COD、总磷、总氮、氨氮等)削减负荷等水质净化效益,植被覆盖率、固碳性能等生态效益,科教示范、社会公众满意度等社会效益,中水回用率、湿地产品、休闲旅游、周边土地增值率等附加效益;当年度2评价结果应于次年131日前汇总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将大力宣传推广可复制、可借鉴的人工湿地运维监管经验做法,指导各地提升人工湿地环境效益,带动发挥综合效能。